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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营改增后建筑业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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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营改增后建筑业计价依据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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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1.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尚未开标且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

  2.对于已经发出招标文件,且未按照营改增调整后计价依据计价的项目,应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3.尚未开标的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以后,也应当按照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实施意见》的规定。

  4.即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实施意见》的规定。

  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 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专业楼体照明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但投标人在计税前应当扣除其中的税金(可抵扣进项税额)。

  招标阶段

  对于执行营改增调整后计价依据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使用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版)

  对于已发布招标文件但按本实施细则应当执行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参考附件)。

  应用示范文本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版)已经按营改增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尚未发布夜景照明工程招标文件的项目及招标文件编制应下载最新版本,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停止使用此前已下载的版本。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营改增)参考内容

  说 明

  根据《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号),市招标办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版)进行了修改,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应执行营改增相关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参照下列修改内容编制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北京市夜景照明工程也依据此补充文件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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