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夜可游的景观大多处于闹市或城市边缘。景观中的要素不仅可看,有时是功用所需。闹市中的景观不乏广场,广场是人们活动的聚集之地,景观照明的出发点与在景观内活动的人和在景观外观赏的人相关。
从看的角度而言,城市中所有可见的要素都可以成为景观,建筑、树木、道路、立交桥、河流都是。城市中的一处古迹辟为公园时,最是人们心目中的景观。因此,在表现城市景观的美时,我们会主动去选择合适的景观元素,单体、群体甚至一条长街,一片城市断面,选择的标准与景观的价值有关。而选择的行为与水准上升到专业的高度来看的话,与能力素养紧密相关。
在这些载体中融入光时产生的感受,牵连到用光的文化。过去乡里把识字的人叫文化人,能识别美的景观并用灯光去有美感地表现那就该叫有文化的照明设计师。因此景观照明选择和布光的过程应该是专业行为,同时是对美学素养的考验。
过去,夜景都寄托在灯上,灯的表现很重要。“灯饰”成了夜景的手段和代名词。在城市中有很多造型独特的灯柱、用灯饰手法做成的礼花,椰子树间插于景观中。做过头的时候,广场就是一个灯饰的海洋。当然,灯饰的历史长一点,会产生文化上的认可,不能一概否定,如天安门、人民大会堂上的轮廓灯珠和长安街的华灯,已经在人民的心中升为文化符号,被大众认可。
随着经济与技术的进步,夜景的重要性大幅上升,城市亮化成为改善城市面貌的重要一环,因此有亮化工程一说。把目标定在使城市亮起来,从灯饰到景观载体算夜景做法方向的转移,只是追求亮的意义被最大化。目标为了亮,对载体的态度只是借用,尊重载体的程度还谈不上充分。观现实状态,过度选择载体,普遍亮的做法还很多。